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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法问题(工伤、隔离期工资等

重庆的子非鱼    时间:2020-01-17    云阳人才网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020年1月23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这意味着对武汉采取严控措施,算是封城了。
病毒无情人有情
一、医护人员、防控人员因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认工伤吗?
疫情当前,医护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为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冒死奋斗在一线,已经有相关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甚至死亡,他们能认工伤吗?
感染病毒肺炎不等于受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病,只有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性传染病包括: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因此,医护人员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很难认定工伤。这真是令人悲伤的规定。国家应该会有相应的后续措施。因工作原因,应该按其他认定工伤。
二、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有什么待遇
1、享受津贴。《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2、有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作人员分工时,对于标准工时,延时加班按1.5倍计算加班费,休息日2倍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3倍计算加班费。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周期时间按1.5倍计算加班费,不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3倍计算加班费。
三、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劳动者,算医疗期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四、隔离期间的工资怎么发?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但是注意:《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所以,不管是医护有关人员还是其他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五、隔离期比医疗期长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是特别法,隔离期间有关单位要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资,即其医疗期也应相应延长。
六、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从武汉来的人工作吗?
这是一个很尴尬的问题,也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武汉已采取措施,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从武汉回去的人工作,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但是在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应当接受其工作。
七、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怎么办?
1、涉嫌犯罪,扭送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 检疫、 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解除劳动合同。《传染病防治法》有明确规定,员工应当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拒绝隔离,已判刑的,可以按第六项解除。没有判刑也没有扭送的,单位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按严重违章解除。单位没有规章制度,可以按严重违纪解除。对于没有规章制度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过于刚性,很多地方裁判意见对于没有规章制度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仍然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但愿疫情早点结束,希望医护人员和现场处理人员能安全,希望感染者尽早康复,希望大家安全。天佑武汉,天佑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