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云阳人才网 > 政策法规 >
疫情控制中的劳动法问题

劳动法夏芙蓉律师    时间:2020-01-19    云阳人才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那么在此次疫情战役中,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劳动法专家律师夏律师为您一一梳理。
 
 
 
1、员工被隔离期间是否发放工资?
 
  如果员工被隔离,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按照员工正常出勤的标准发放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不能扣发减发,如果涉及到绩效奖金,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2、如员工被确诊,享受何待遇?
 
如果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那么员工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公司发放病假工资,并且公司不能在医疗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医疗期届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员工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第六项就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的情形。因此,如果员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观察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4、员工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能否到期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如果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时其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那么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隔离期满。如果经隔离观察,员工被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公司不愿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按照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经隔离观察,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治疗,而员工的医疗期未届满,那么劳动合同不得终止,需顺延至医疗期届满方可终止,公司不续签需按照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本条所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仅讨论的是员工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形,如果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份或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
 
 
 
5、员工拒绝接受检查、隔离、治疗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第45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突发事件检查、隔离、治疗的;”
 
《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员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应当重视此次疫情控制,妥善处理,避免疫情在公司内的传播、扩散,减少对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