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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0号)

云阳招聘网    时间:2020-03-11    云阳人才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重庆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费率浮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以下简称支缴率)、工伤发生情况等因素,核定该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费用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含历年补缴和预缴)的百分比。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共设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的,浮动费率共设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91号)执行。

    第五条  费率浮动的档次按下列情形确定(浮动后的费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其缴费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向下浮动至80%;

    (二)用人单位连续3年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其缴费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至50%。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0、小于100%的,其缴费费率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高于100%(含100%),低于120%的,其缴费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

    (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高于120%(含120%),其缴费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50%;

    (六)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虽有上述情形,但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或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其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50%。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上年度发生下列工伤情形之一的,该次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得下浮:

    (一)不按规定申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或工资总额的;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上年度实际缴费不满12个月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八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浮动的档次,按下列情形确定:

    (一)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为0的,其缴费费率在项目参保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下浮动至80%;

    (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0、小于100%的,执行项目参保缴费费率;

    (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100%(含100%),低于120%的,其缴费费率在项目参保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20%;

    (四)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高于120%(含120%)的,其缴费费率在项目参保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50%。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是指建设项目在有效保期内,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占该项目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百分比。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采取实时浮动。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项目,可在有效保期结束后,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申请退还下浮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上浮的项目,应在支缴率达到上述情形的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上浮的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并在合并计算后重新进行费率浮动。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从1月开始执行。用人单位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一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费率浮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