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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工程技术生态环境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来自: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2-6-29    云阳人才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重庆市工程技术生态环境专业职称

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完善职称专业设置,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工程技术生态环境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308532518@qq.com,179831468@qq.com。

    2.发送传真至023-67878936。

    3.通知发布页面直接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重庆市工程技术生态环境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我市生态环境发展战略部署,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称分设初级(含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生态环境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生态环境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受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能独立完成或作为参与人员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

    3.能够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专业技术资料并参与相关科研的能力。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 获得地(市)级环境监测人员岗位大练兵暨专业技术大比武活动三等奖。

    2.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或技术性专项工作2项。

    3.参与编制完成监测、科研、规划、评估等技术报告2项。

    4.参与编制颁布实施的技术规范(技术指南)、团体标准等1项,或企业标准2项。

    5.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

    6.参与解决完成较复杂的技术问题1项,或参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1项。

    7.获得软件著作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8.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得科技成果奖或生态环境专项奖项2项(个人排名前3)。

    2.参与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专项2项。

    3.参与编制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2项。

    4.获得发明专利1项(个人排名前3)。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具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能力。

    2.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或主持生态环境专项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应用技术创新和理论研究能力,在新技术的引进、运用、推广中取得良好效果。

    4.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个人三等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

    3.主持1项或参与完成3项地(市)级,或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技术性专项工作。

    4.主持1项或参与编制完成监测、科研、规划、评估等技术报告3项。

    5.参与编制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或技术规范(技术指南)、团体标准3项,或企业标准4项。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解决完成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或开发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2项。

    7.主持或参与完成(个人排名前3)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

    8.获得软件著作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9.出版著作、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及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或二等奖1项。

    2.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专项2项。

    3.作为起草人(个人排名前5)起草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具有丰富的技术管理能力。

    2.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重大生态环境项目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技术应用和科研创新能力,在新技术引进、运用、推广中取得优异效果。

    4.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个人二等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2项或二等奖1项。

    3.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4项地(市)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技术性专项工作,或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专项工作。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完成监测、科研、规划、评估等技术报告5项。

    5.作为主要起草人(个人排名前3)起草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3项,或技术规范(技术指南)、团体标准4项,或企业标准5项。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

    7.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解决完成较复杂的技术问题3项,或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开发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3项。

    8.获得软件著作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9.出版著作、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2年及以上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 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专项3项,或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专项1项。

    3.作为主要起草人(个人排名前2)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2项,或地方标准4项。

    4.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3项,且专利累积实现产值1000万元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指“达到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2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2次。

    (三)本条件中所获奖励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四)本条件中相关技术工作(如科研项目或技术性专项、技术报告等)所称的“完成”,均需通过验收或其成果被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五)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包括上级证明、专家证明、单位证明,认可包括政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六)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七)本条件中的小、中、大型环境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1项中型相当于2项小型,1项大型相当于4项小型或1项中型和2项小型。

    (八)本条件中,EI、SCI收录论文可折抵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所称“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九)技术性专项,是指面向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所开展的各种环境政策、法规、规划、标准、规范、导则、指南、技术方案、科普宣传等技术专项工作。

    (十)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专项,是指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级主管部门为解决某领域的突出问题所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专项等。或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掌握生态环境某方面的现状或解决某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所开展的全国性专项行动,如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地表水采测分离等。

    (十一)科技成果奖,是指经省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生态环境领域社会组织机构组织评审,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环境污染治理或生态修复技术以及生态环境管理技术成果奖。

    (十二)生态环境专项奖,是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就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排放状况报告和生态环境监测专题报告所组织评审的专项奖。

    (十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第三方,是指依据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并获得授权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

    (十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五)全国或市级有关专业技术竞赛按规定可破格申报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地(市)级环境监测人员岗位大练兵暨专业技术大比武活动,是指由省、直辖市及自治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辖地级市所举办环境监测人员岗位大练兵暨专业技术大比武活动。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指生态环境专业领域包括:生态环境科研、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工程、自然生态保护、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管理技术支持与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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